关于做好 2025 年度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自查工作的通知

关于做好 2025 年度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自查工作的通知

海口市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:

根据《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》(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4 号)第四十四条规定,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须在 2026年 3 月 31 日前,完成提交 2025 年度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,逾期未完成的,我局将严格按照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第八十九条予以处理。具体要求如下:

(一)通过“海口市医疗器械信息化监管平台”(网址:http://218.77.183.9:8083/)在线提交。

(二)确保自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、准确性和完整性,避免对企业正常经营及风险分级监管工作造成影响。

(三)企业法人、负责人、质量负责人、经营方式等关键信息与备案凭证或许可证上的内容一致(经营方式中的“为医疗器械注册人、备案人和经营企业专门提供运输、贮存服务”仅限第三方共享仓库企业勾选)。

(四)许可有效期与许可证标注一致(仅有备案凭证的,许可有效期起始时间填备案日期,截止日期不填)。

(五)勾选的经营范围与备案凭证或许可证上的内容一致,不得多选或漏选。

(六)实际经营产品种类按上年度实际经营情况勾选,如果上年度没有经营或经营品种不在选择范围中,则不勾选。如果上年度未实际开展经营业务,则勾选“均未开展医疗器械经营业务”。

(七)严格按照《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》开展自查,即使上年度实际未开展经营业务,除合理缺项外,其他自查项目不得勾选“未涉及”。

(八)上传签字盖章后的自查报告时应确保不缺页,且合并成一个 pdf 文件上传(文件大小不能超过 10M,否则无法成功上传)。

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

2026 年 1 月 4 日

(此件主动公开;联系人:林小辉,电话:68722394)

关于做好 2025 年度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自查工作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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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链接:https://www.ehnjk.com/article/12133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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